产品描述


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按照国际条约与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二专利的实施须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许可,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如果未经第一专利的权利人授权,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无权与第三方谈判许可合同。但第二专利的权利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专利,此时,受让方应了解清楚自己受让该第二专利之后,与第一专利权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专利权利人许可的难度较大,则第二专利的价值会相应降低。
8. 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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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关专利被卷入这类诉讼,尤其在法院未下裁决之前,其评估须在按照一般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码上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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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专利"这一概念,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专利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的两个较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较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权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专利权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专利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
折叠其他要求
(1)应深入研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法律所认可的、为专利划定权利范围的唯一依据。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是把并不重要的实施例作为主权项写入权利要求书的某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则无论该专利可能的应用范围多么广阔,其权利保护范围已大大缩小,从而专利价值也相应降低。

(2)应研究专利的市场应用将为专利权人带来的较低利润与较*。供方在评估中应严守较低利润额这一底限不被突破,受方则反之。

通常的"高投入、高产出"原则,在专利领域并不适用。尽管专利权人会把自己研究与开发的全部成本计入评估价值中,但是,如果有关专利设计的产品或产品本身并无市场,则这种以成本为依据的评估将毫无意义。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有关专利所投入的成本(如侵权诉讼费用),则可以将前期投入作为评估依据之一。其原因是,与市场需求紧密相关、没有市场效益的专利一般不会成为侵权的目标。

(3)须了解更先进的替代技术或产品出现的可能性与出现的时间。

如果发现两年后将有更加先进的专利产品出世,该保护期限也仅具有法律意义,而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其市场寿命则只剩下两年或稍长一段时间。

(4)提成费的比例。

在1985年中国制定《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时,国际上20至70年代关于技术作价(如果按提成费支付)的通常比例是5%-7%。到90年代,这个数字没有多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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