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五、废旧物资程序是否完整
审计人员可以抽查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单,审核是否严格执行程序要求进行层级审批。对于大宗固定资产报废,是否有上报审批相关手续。财务人员有无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核销以及相关的会签审批。
六、回收单位如何确定
查看企业是否按照要求以招标、**形式确定回收单位。以招标形式确定回收单位的,招标过程是否流于形式,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合理、评标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办法有无泄漏的情况,评标结果有无异常。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废旧物资处理的相关招投标资料对此进行评价
2、废旧物资管理部门将报经公司分管批准的处理报告,及时递交市场部确定竞拍底价(限期二个工作日内)。
3、市场部根据废旧物资处理报告、竞拍底价,进一步咨询市场价
格、分析竞买者的构成,合理确定起拍价格,严密组织招标竞拍。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竞拍结果。

五、项目物资设备部将处置材料的清单及处置单价交财务,由财务结
算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并统一入账。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存放企业的废旧物资,需有一个*的区域,好是远离加工车间和作业区域的,以免在处理的时候影响到正常的生产,存放过程中,需对废旧物资的种类进行有序的分类和标注。在输送出废旧物料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注意记录好废旧物资的数量。
1、设备采购部、采购部对不能实施再利用需对外处置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理报告(附明细表)报经公司分管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废旧物资纳入对外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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