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所评估

时间:2019-08-01浏览数:944

医疗诊所评估、口腔诊所评估


医疗诊所、口腔诊所、中医诊所(综合诊所)设置条件及资产评估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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